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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就业创业政策

来源:江山市人力社保局 时间:2020-07-02 作者:蓝聘江山 浏览量:

一、就业类政策

①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对象范围:在本市非公有制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享受标准:2019年起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万元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②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象范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

享受标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的50%,期限不超过3年。

③求职创业补贴

对象范围: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孤儿、残疾人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年度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④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象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标准:按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之和确定,期限为1年。

⑤就业见习补贴

对象范围:我市经过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享受条件:接收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校大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与其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学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享受标准:人社部门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创业类政策

①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象范围:登记注册 3 年内且在江山市范围内初次创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

享受条件: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享受标准: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现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②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税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享受标准: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③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象范围:登记注册三年内、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

享受条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

享受标准:一次性5000元。(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④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对象范围:登记注册三年内、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

享受条件: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享受标准: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⑤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象范围:登记注册3年内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或初创企业

享受条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享受标准: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一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咨询电话:0570-401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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