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就业促进工作,保障企业用工,着力破解“就业难”“招工难”等问题,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江山市人社局、江山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新政策。
在江山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省外设立劳务协作基地(需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从基地引入新员工在我市企业试岗满5天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600元/人-1300元/人不等的来江交通、招聘服务等一次性招引补贴;新引入员工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再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800元/人一次性补贴。
对年度内引入新员工成效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内通过劳务协作基地招引新员工满100人及以上,且通过劳务协作基地招引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新员工满80人及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组织市内外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院校学生到我市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实效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组织江山市内学校学生开展培训满3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满6个月的再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组织江山市外学校学生开展培训满3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满6个月的再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
企业与市内外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院校合作开展“工学一体”,通过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冠名班”“人才订制”的,给予企业2-8万元的补贴,其中:在企业实训满3个月的,10人及以上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补贴,20人及以上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贴,30人及以上给予企业8万元一次性补贴,补贴不叠加享受。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具体标准参照当年稳岗补贴政策执行)。
我市民营企业(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新员工(上年度没有我市企业参保记录),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的,分别给予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不等的招工补助,具体申领补贴对象以新员工参保单位为准,补贴不叠加享受。
就业见习基地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最长不超12个月。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基地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府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被认定为衢州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由省财政给予3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
对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或企业自行组织,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的赴外招聘活动,按衢州市外省内、省外华东地区以内、华东地区以外分别给企业发放1000元/次、1500元/次、4000元/次不等的企业外出招聘补助。
对每月及时、准确上报用工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数据的企业,给予其用工监测人员200元/月的监测补贴。年度末,对年终考核前15名的监测人员和企业分管领导分别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上述补贴暂定实施两年,同类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相关补助,不得重复申领。具体政策详见《关于强化我市企业用工保障的通知》(江人社〔2021〕6号),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访问原文件页面。
政策咨询电话:0570-4022988、0570-4022482
编辑:刘淑美
审核:郑正权